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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高新区金沙园龙湖公园二期景观工程(一区)绿化工程

开标时间:2017-09-04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
标讯类别: 国内
资金来源: 其它
招标代理:福建闽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业主名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三明高新区金沙园龙湖公园二期景观工程(一区)绿化工程 已由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沙发改〔2014〕基字70号 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招标人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 福建闽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三明市沙县 ;

2.2. 工程建设规模: 项目总投资为1208.9082万元(含暂列金49万元、甲控苗木价格175.02万元);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三明高新区金沙园龙湖公园二期景观工程(一区)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工程等。具体范围以设计资料为依据,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

2.4. 招标控制价:12089082元(含暂列金49万元甲控苗木价格175.02万元

2.5. 工期要求: 120 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2.6. 质量要求符合《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13-90-2007、建设部备案号j11075-2007)合格标准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园林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不低于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含临时执业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并为投标人本企业在岗人员并为投标人本企业在岗人员按以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前连续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所署单位为准、园林专业需提供社保证明)。

备注:

3.2.1按《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的规定,园林绿化专业指(下同):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3.3. 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 本招标项目 不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3.6. 根据闽建筑〔2015〕5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否则按废标处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承接工程或参与工程施工投标。

3.7. 根据闽建建〔2014〕42号及闽建办建〔2017〕16号文件相关规定,被列入黑名单施工企业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得参与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投标。

3.8.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9.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10. 闽人设文〔2015〕229号及沙人设〔2015〕65号文件中,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个部门关于在建施工领域进一步推进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的通知,为全面推进预防和解决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2015年开始,在我省房建市政工程、公路(含高速公路)、水利、铁路等建设施工项目全面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2016年起,所有建设施工项目要全面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

3.1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文件“沙委办【2017】30号文关于印发沙县国有投资项目物资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3.12. 本项目的造价咨询合同于2017年01月01日签订根据闽建筑〔2017〕23号第三条规定“凡2017年7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已签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或造价咨询合同或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闽建筑〔2017〕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不再执行。”本工程采用定额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福建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301313-2012)及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及现行补充调整文件(老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 不采用 电子招投标。

4.2.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 8 9 日至2017 8 15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 8 30 分至 1130 分,下 15 30 17 3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沙县新华都四楼)采用无记名方式 购买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含图纸)每份售价人民币 200 元,投标单位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施工图纸等设计资料,需购买者3天内提供,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计取,售后不退。

5.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最低价中标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 2017年91日17时30分前;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本项目名称(可简写为“mhs招〔2017〕沙051号”);(②按闽建筑【2014】33号文规定交存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 ;

6.4按照闽建筑〔2014〕33号文件精神,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可采用年度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龙头企业须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供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在使用期限内的《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收讫证明随资格审查申请函一起递交。未按要求提交《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或提供的《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过期、失效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94 日 15时30分,提交地点为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交易厅(沙县新华都四楼)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场核验登记,并提交购买招标文件的凭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票据复印件、使用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龙头使用期限内的收讫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7.3.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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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闽南花木网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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