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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利用、资金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条例》适用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的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参照执行。
《条例》具有以下特色和亮点:
一是强化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工作的领导。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对生态公益林面积实行指标控制,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置换、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建设生态公益林。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二是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级保护。一级保护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二级保护为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部分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三级保护为除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经依法批准利用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增减平衡、先补后用、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调整补充。
三是完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生态公益林实行专业管护,明确管护职责,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专业管护服务。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购买管护服务、聘请护林员、发放管护费的依据。
四是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力度。省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短期调整计划,逐步提高。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财力状况,提高当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补偿关系。
五是强化保护措施。禁止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灌木林改造或者变相改造成竹林、经济林。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打枝、砍柴、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采挖林木(树兜)、放牧、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擅自修筑建筑物,从事木材加工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福建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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