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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苗木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运输部分)

作者:闽南花木网管理组    来源:闽南花木网管理组我要分享:
 一、苗木运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3、《福建省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办法》:

  第八条 运输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凭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苗圃的大苗木(从山上采挖到苗圃假植的应凭采伐许可证)和农民采挖、移植自留地或房前屋后(宅基地,下同)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林木凭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采伐证和证明在期限内一次运输(一车或一批)。

 

  第九条 属于国家一、二级和省定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须凭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福建省特殊用材运输证明》(以下简称《特运证明》)申办木材运输证。珍贵树木名录见《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文198号)。

 

  第十条 在省内运输木材的,须持有《省内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出省的,须持有《出省木材运输证》;运输珍贵树木的,必须同时持有《特运证明》。外省运输珍贵树木进入我省的除外,但木材落地后需再次运输的,须凭原运输证申办《特运证明》、并核发新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

 

  4、《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条从林区运出木材或者运输木材经过林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林业检查站凭木材运输证放行。

  

  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向批准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

 

  (二)再次运输的,凭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运输进口木材,凭海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九条盗伐、滥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处理。 

  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5、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福建省森林条例》 施行后有关林政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林[2001]政107号):三、关于第二十二条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问题。

  

  考虑到一方面与国家林业局对各地的答复相一致,另一方面增加许可证或批准书种类,因此不新增“移栽证”,归入现行“采伐许可证”办理,但需载明是整株林木(苗圃直接培育大苗木除外)。胸径在5厘米以上的列入采伐限额管理,核减相应商品材采伐限额。

  运输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各林业执法单位凭采挖、移植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采伐许可证(苗圃的大苗木和农民采挖、移植自留地或房前屋后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树种林木凭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讫后放行。未取得上述证件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林木的,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并处罚款的只能对采挖或移植者。

  

   6、《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依法治林,严格管理珍贵树木禁止采伐、采集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对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采伐、采集。严格控制国家二级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的采伐和采集,确需采伐、采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在我省有分布的共44种(见附件1)。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人工营造珍贵树木,对人工营造成片珍贵树木的采伐、采集,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可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和采集。

 

  凡运输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和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件通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珍贵树木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和规定,我省制定了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25种(见附件2)。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在我省有分布的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经国务院国函〔1999〕92号批准,由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施行。福建省有分布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共44种,其中Ⅰ级保护有7种,Ⅱ级保护的有37种。具体名单如下:

  

  一、国家Ⅰ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共(7种):南方红豆杉、水松、伯乐树(钟萼木)、银杏、苏铁、四川苏铁、台湾苏铁。

   

  二、国家Ⅱ级保护的珍贵树木(37种):苏铁蕨、刺桫椤、粗齿桫椤、福建桫椤、针毛桫椤、黑桫椤、笔筒树、金毛狗、福建柏、金钱松、华东黄杉、白豆杉、香榧、长叶榧、秃杉(台湾杉)、酸竹、长柄双花木、半枫荷、香樟(樟树)、舟山新木姜子、闽楠、浙江楠、花榈木(花梨木)、红豆树、地枫皮、鹅掌楸、厚扑、凹叶厚朴、喜树(旱莲木)、香果树、黄檗(黄菠椤)、伞花木、蛛网萼、红椿、毛红椿、土沉香、长序榆。

  附件2福建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25种)如下:

 

  江南油杉、油杉、南方铁杉、长苞铁杉、穗花杉、青钱柳、杜仲、红锥、格氏栲(吊皮锥)、黑锥、福建青冈、乌冈栎、白桂木、黄山木兰、天女花、福建含笑、乐东拟单性木兰、沉水樟、黄樟、刨花润楠、闽半枫荷、粘木、银鹊树、银钟花、柳杉(胸径在80cm以上)。

   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五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

  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8、《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七条 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木的最大限量。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毛竹纳入毛竹采伐限额。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和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含毛竹)除外。

  第二十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的规定进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采伐不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子除外。

  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按面积、蓄积和材积控制采伐数量。

  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下的林木,按面积或株数控制采伐数量。

  采伐经济林按面积或株数控制采伐数量。但采伐板栗、厚朴、千年桐等有用材价值的经济林林木,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伐证是采伐(含采挖、移植)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采伐证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特许采伐许可证》两种。采伐一般森林、林木使用《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珍贵树木和名木古树使用《特许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采伐林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采伐成片(面积1亩以上)林木,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书;

  (二)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四)上年度伐区作业合格证明;

  (五)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采伐、采挖和移植零星(面积1亩以下)林木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采伐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一)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省重点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名木古树和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验区的毛竹,省属国有林场和设区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木及生态公益林的林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交由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采伐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下的人工珍贵树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实验区的毛竹,国有林经营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零星国有林、省属或设区的市属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由所在地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交由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9、《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闽林政(2009]37号)

  三、规范树木采挖管理,切实保护和发展好森林资源。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大树进城之风。对古树名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天然林木、防护林、风景林、母树林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树木等,禁止移植。对确因基本建设征占用林地或道路拓宽、旧城改造等特殊情况,需要移植树木的,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林业等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后方可移植,并妥善保护管理。移植要讲究科学,确保成活。

   10、《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绿化、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地方为了加快绿化美化的进程,直接采挖多年生树木进行异地移植和经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毁林毁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为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三、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同时应当对批准的采挖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主动提供有关技术服务,以提高采挖树木的成活率,巩固绿化成果。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六、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七、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采挖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八、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和收购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一一2001)。

  十、地方性法规对采挖树木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地方法规执行。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严格加强对采挖树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乱采乱挖、毁林毁地行为。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11、《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花卉航空运输管理的通知》

  一、加强花卉运输的管理。花卉属鲜活物品,不得作为普通货物收运,在收运、装卸、提取过程中,航空运输企业要提供优质服务,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缩短花卉在地面的停留时间。 

  二、为缩短花卉运输时间,有直达航班的,应利用直达航班运输;没有直达航班的,应选择路途短、转运方便的路线运输。

  三、杜绝野蛮装卸。花卉应优先装卸,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不得扔来扔去或将花卉倒置。要合理、科学地安排花卉在货舱内的位置,防止其他货物或行李压坏、碰撞花卉。

  四、有条件的航空公司和大型货站,应当设立鲜活物品仓库,或利用其他办法解决花卉冬季运输防冻及存储问题。

  五、为增加花卉出口量,航空公司应加强花卉市场的调研,并根据市场情况适当降低花卉国际运输的价格,提高花卉出口竞争力。

  六、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人应与花卉托运人或收货人密切联系,及时接听电话,答复和处理花卉运输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协助花卉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联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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